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现代企业管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公司要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坚持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企业管理的法治化、制度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 资产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和股东授权,对所属企业行使监管权力。
第二章 企业管理架构
第四条 安徽师范大学作为唯一股东对资产公司行使股东的各项权力,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资产公司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议事制度基础上,依法依规行使经营、人事、财务、监管审计等公司管理权。
第六条 资产公司设立独立党组织,在所属的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宣传、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和发展党员等工作,团结带领职工完成本单位各项任务。
第七条 资产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董事会职权详见《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若经股东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监事会职权详见《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下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立,须通过资产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或由资产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资产公司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内部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事决策制。
第三章 决策监管机制
第九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资产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资产公司党组织充分研究讨论后,报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范围:
(一)任命或委派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审议批准不超过300万元的投资、融资事项;
(三)审议批准不超过100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四)审议批准对公司内部的担保、抵押、质押等事项。
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除按以上审批程序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对资产公司进行监管。
第十条 资产公司制定投资、财务、人力资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各类管理制度,按制度规范内控管理,对下属企业的制度建设、制度执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进行内控监管。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进行企业改制、产权变动、收购或处置重大资产等经济行为须按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评估备案等国资监管程序,采用非市场公开产权转让的,须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交易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基础确定,当交易价格偏离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时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涉及产权变动、收购或处置重大资产等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及变更合同条款须履行合同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应合理设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和经营管理职权,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公司于年初应拟定本年度经营计划、经济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方案,并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年终应依据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公司经营绩效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奖励方案等,并上报董事会审议通过。资产公司负责审定下属企业的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通过召开经营工作会议的形式,听取经营单位的工作汇报,研判和推进经营工作,加强对经营工作的过程监管。
第十七条 资产公司应行使股东权力,审定下属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经济目标,通过派驻董事、监事或不定期召开经营工作会议等,对下属企业进行经营监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股东委派的资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人选由学校发文任命,非股东委派的资产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资产公司发文任命。
第十九条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任职期间,应按年度提交履职情况报告,并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上报董事会。资产公司负责对下属项目中心及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资产公司应制定包括人力资源、薪酬福利、加班管理、劳动关系、职工考勤、印章管理等在内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加强人事行政工作的制度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给资产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股东、董事会有权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等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文书,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工作中严格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制定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出借资金与借入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在内的资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年初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年终进行财务决算,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规范流程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月编报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总经理办公会报送季度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规范出纳、稽核、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等财务工作流程,加强内控监管。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主管财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资产公司董事会报送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必须经财务分管领导和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公司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省级企业资产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有关资产管理的制度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公司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公司内部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企业资产台账,并对企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按规定处置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情况,确保资产更新、添置、报废等环节手续完备,科学合理。
第三十一条 做好资产经营的收入记账、纳税、开票、上缴非税、核算、交税等相关工作,及时统计缴费情况,会同做好合同备案,完成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统计和效益评估。
第三十二条 做好企业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与固定资产价值核算等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业举债、担保事项的监督管理,统筹做好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债务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格控制举债规模,严格管控担保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股东委托经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由资产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委托资产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发生性质转变的,应由委托方或受托方提出,并上报至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资产公司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审计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济责任;重大经济合同、工程项目等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资产公司在接到审计、检查通知后,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审计、检查所需的所有资料。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检查意见书等送达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检查单位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果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对本办法作相应的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