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减少损失和浪费,明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电器产品、运输工具、主要的生产用具及其他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行政事业部为公司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项目中心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部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公司职能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发放给相关使用人,并指导其在指定位置粘贴。当固定资产发生调拨、转移、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新台账。
(二)负责配合财务审计部定期对职能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报销、转移、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审计部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固定资产总分类帐及明细帐管理,根据原始凭证及时入帐、转账,正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负责固定资产的调拨、转移、报废手续的审核与财务处理。
(二)组织开展一年一次(每年12月)的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项目中心管理职责包括:
(一)项目中心应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并将资产管理员的名单报行政事业部备案。
(二)项目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管理,并提交行政事业部备案。负责配合财务审计部和行政事业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一致。
(三)项目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申购、报销、日常使用、维护保养、转移、报废等工作。固定资产状况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台账,并提交行政事业部备案。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
(一)行政事业部负责公司职能部门固定资产的统一申购,填写《费用动支申请单》,执行公司费用动支申请及审批流程,会同使用部门验收,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标识卡》,登记入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使用人等情况。
(二)项目中心负责本中心固定资产的申购,填写《费用动支申请单》,执行公司费用动支申请及审批流程,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根据实物填写《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入帐,准确记录固定资产规格、数量、价值、使用单位、使用人等情况。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
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租赁单》,交资产管理单位、财务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领导最终批准。租入资产实物由行政事业部/项目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建立实物台帐,此类资产参加固定资产盘点,使用结束后归还、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公司职能部门及项目中心之间固定资产的调拨由需求方根据实际需求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租赁单》,经行政事业部负责人/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作调拨处理,财务审计部据此作账务处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登记及清查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部/中心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管理资产卡片,保证卡片记录正确无误,并根据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卡片记录。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标识卡》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财务审计部进行账务处理,一份由行政事业部/项目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留存,一份粘贴在资产上。
《固定资产标识卡》应包含下列内容:资产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资产的购买日期、使用保管单位及使用人等。
第十三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效率,管理台帐、报表等均须采用电子与纸质形式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 公司每年定期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盘点工作由财务审计部全面负责,行政事业部/项目中心资产管理员配合完成,对所属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对盘点过程中出现的帐、卡、物不符等情况,财务审计部会同行政事业部及时查明原因上报,采取措施,以确保公司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当使用的固定资产出现主要部件陈旧、损坏严重,经专业机构鉴定再予大修也不能符合使用要求,或虽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或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废的情况时,使用单位可填《固定资产报废单》申请报废。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流程
由使用部门向行政事业部或中心资产管理员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专业机构填写鉴定意见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二份,财务审计部和资产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固定资产报废在申请批准后,及时将固定资产卡片撤出并调整台账。
对处理固定资产报废过程中,如出现虚报、谎报,故意压低报废资产价值等相关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视情节轻重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
出租的固定资产是指公司范围内固定资产对外单位的出租,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制《固定资产调拨/租赁单》,交资产管理单位、财务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经总经理最终批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维修与保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清洁保养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发生故障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修理申请,由行政事业部或中心资产管理员核实后安排维修,严格控制维修费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技术力量,在公司内部无法解决时,安排外单位修理。
第十九条 对有固定资产损坏的情况,行政事业部或中心资产管理员会同维修人员查明损坏的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如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追究使用人的相应经济责任,责令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行政事业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费用动支申请单》
2.《固定资产标识卡》
3.《固定资产调拨/租赁单》
4.《固定资产报废单》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