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受托门面房规范经营监督与管理,切实维护校园经营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所有门面房,包括校内门面、场地租赁项目、办公用房及合作经营项目。承租方应遵守本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为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校内门面房承租方应遵守学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租方在日常经营服务活动中,如违反以下情形,公司有权根据情节采取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等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
(一)承租方须依法规范开展经营服务,保证所售商品的卫生、安全、价格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规范。
(二)承租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杜绝非法经营、超业态经营、超场地经营等行为。
(三)承租方须按合同履约,确保中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及合同签约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营业执照等。
(四)承租方不得对外转租、分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任何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按照合同处理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五)承租方应当保持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落实“门前三包”,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并接受学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承租方是租赁门面房或相关场所消防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须全力配合各项安全检查,切实做好经营场地消防和食品安全等工作。
(七)承租方须积极配合与自身经营服务等有关的舆情处置。
(八)承租方还须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其他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承租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须严格执行相应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履约保证金、停业整改、解除合同等。
第五条 场地租赁项目应按遵守校园安全有关规定,承租方须对项目设施进行检查检修,确保经营服务延续性。
第六条 合作经营项目应按月上报经营数据,采取学校指定的卡机方式进行收款。特殊情况下,确需使用第三方形式收款的,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对未经报批使用第三方收款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严肃追求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一律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有。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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